羊城晚報記者 丁玲
為制止和預防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,8月17日,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《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(公開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稿》),并公開征求意見。
《意見稿》明確提出,互聯網平臺中直播帶貨、平臺推薦等行為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;互聯網平臺不得虛構交易額、點贊轉發量,更不得隱匿差評;互聯網平臺不得組織網絡水軍散布虛假或誤導性信息,更不得利用算法影響用戶選擇。
平臺推薦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
本次《意見稿》明確要求直播帶貨、平臺推薦等行為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。
《意見稿》要求,經營者在生產、銷售活動中,不得利用網絡實施下列混淆行為,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。經營者不得采取方式,對經營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質量、曾獲榮譽、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,欺騙、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,具體包括:通過網站、自媒體等網絡手段進行展示、演示、說明、解釋、推介或者文字標注;通過直播營銷、話題營銷、平臺推薦、網絡文案等方式,實施商業營銷活動;其他網絡宣傳方式。
不得隱匿差評或虛構交易額
針對虛構數據、惡意刷單等情況,《意見稿》提出,經營者不得采取方式,對經營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銷售狀況、交易信息、經營數據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,欺騙、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。具體包括:虛假交易或者組織虛假交易;虛假排名或者組織虛假排名;虛構交易額、成交量、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;虛構用戶評價、收藏量、點贊量、投票量、關注量、訂閱量、轉發量等流量數據;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,隱匿差評,或者將好評前置、差評后置,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;虛構點擊量、關注度、閱讀量、收聽量、觀看量、播放量等互動數據;采用謊稱現貨、虛構預訂、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;以返現、紅包、卡券等方式足以誘導用戶作出指定評價、點贊、轉發、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;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。
不得組織水軍散布虛假信息
在互聯網平臺,部分經營者雇傭“水軍”不僅用來給自家產品刷好評,還會雇“水軍”攻擊競爭對手,或是故意散播謠言中傷競爭對手。對此,《意見稿》提出,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、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,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、商品聲譽。
《意見稿》明確,經營者不得實施行為,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、商品聲譽。具體包括組織、指使他人以消費者名義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;利用或者組織、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惡意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;利用網絡對競爭對手的商品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的風險提示、告客戶書、警告函、律師函或舉報信等;其他編造、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,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、商品聲譽的行為。
《意見稿》還要求,自媒體、跟帖評論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、網絡水軍等組織或個人,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行為。
不得利用算法影響用戶選擇
《意見稿》還規定,禁止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干擾等不正當競爭行為。
《意見稿》提出,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、算法等技術手段,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,實施流量劫持、干擾、惡意不兼容等行為,妨礙、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。
《意見稿》要求,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,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,實施下列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流量劫持行為。其中包括利用關鍵詞聯想等功能,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,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的行為。
同時,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,實施干擾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。其中包括誤導、欺騙、強迫用戶放棄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,違背用戶意愿下載、安裝、運行應用程序,無正當理由屏蔽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等。
《意見稿》還要求,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,通過影響用戶選擇、限流、屏蔽、商品下架等方式,減少其他經營者之間的交易機會,實施“二選一”行為,妨礙、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,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。
(責任編輯 :歐云海)